村官以村小组名义将300亩山林发给自己承包肥私
导读:
2010年10月15日,崇仁县六家桥乡南源村小组村民陈某等几个村民代表,以原告村小组名义,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称,2007年,时任南源村小组组长的被告李某,在未召开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随便找几个人签字就把村里集体所有的300亩山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承包给自己,随后又将山林转租给第三人,现该山已遭到严重毁损,坐落于其中的30~40座原告村民的祖坟也被挖(祖坟被挖已与侵权方和解),显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集体利益。对原告的物权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对于该损害,被告依法应予以赔偿并恢复山林原状,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定原、被告签订的租山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被告李某认为,其当时是村小组长,有权代表村小组处理村里事务,其与村小组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7年3月1日后向原告村民发送了一份租山合同,该份合同的主要条款系打印件,后面双方的签名部分是用格式材料纸拼接的,原告村民共有19人在合同上签名,其中刘华生与陈红盛是同一户主名下的人,李锦生的签名为其妻子代签。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南源小组同意将本村300亩山林租给李某经营,租用时间叁拾年,从2008年元月1日至2038年元月1日结束,租金总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公历2007年3月9日一次付清。2009年4月13日,被告将所包的村集体山场入股与抚州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合伙经营,并将《租山合同》中约定的山场流转给该公司。2007年3月1日,原告村民中共有成年男子31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村小组截止2007年3月1日有村民100余人,其中已成年的男子为31人,虽人数不多,但居住地较为集中,处理租山事宜时,被告李某作为村小组长将村集体300亩山林发包给自己,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租山合同中仅有19人签名,而且其中一人是由其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法定人数,该份租山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依法确认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被告李某以村小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租山合同无效及驳回原告其他诉请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坚持认为合同有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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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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