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业主胜诉
导读:
2009年4月23日,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万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会主任等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通过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我所尚宏金律师依法接受万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尚宏金律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尚宏金律师围绕这一思路展开代理工作,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是广东省首例“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各方的持续关注,广东省电视台和东莞市电视台对本案的开庭、宣判进行了连续的采访和报道,尚宏金律师先后接受了这两家媒体的专访。
本案业主的胜诉充分反映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作为小区物业的所有者(物权所有者)进行维权已有明确的法律,业主的法律意识已逐步提高,对小区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小区物业的所有者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相应的权益,包括知情、参与、表决等权益,针对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做的不合法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中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遵循法律,从实体上合程序上充分尊重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文明、和谐小区作出贡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纠纷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还是有人不知道具体是哪些人能享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纠纷的当事人是谁?民事诉讼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指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
有一些债务人为了少还或者不还钱,可能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低价转让的,这种价格一看就是不合理的,直接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是可以使用自己的撤销权的,那么,撤销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审理此类案件
原告岩谷产业株式会社诉被告中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富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岩谷产业株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40年至70年,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法律规定,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
儿子与户主关系按照实际家庭关系填写。若户主为父亲,则填“父子关系”;若户主为祖父,则填“爷孙关系”。一般情况下,户主应由家中长辈担任,需要修改户主的,可持户口本
物权的原始取得有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
物业无权随意修剪小区的树木。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修剪、迁移,必须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的将受到处罚。私自砍伐他人树木的,应由公安机关以盗伐林木罪
没有产权证的农村房屋无法确权。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确权根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而定,一般需要具有三个证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发的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