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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业主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20:13:56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4月23日,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万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

  2009年4月23日,东莞寮步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万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会主任等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通过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我所尚宏金律师依法接受万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尚宏金律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尚宏金律师围绕这一思路展开代理工作,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是广东省首例“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各方的持续关注,广东省电视台和东莞市电视台对本案的开庭、宣判进行了连续的采访和报道,尚宏金律师先后接受了这两家媒体的专访。

  本案业主的胜诉充分反映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作为小区物业的所有者(物权所有者)进行维权已有明确的法律,业主的法律意识已逐步提高,对小区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小区物业的所有者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相应的权益,包括知情、参与、表决等权益,针对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做的不合法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中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遵循法律,从实体上合程序上充分尊重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文明、和谐小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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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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