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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08:02:53 人浏览

导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之诉是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确定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或者不成立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的,那么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确认之诉的特点和范围又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之诉是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确定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或者不成立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的,那么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确认之诉的特点和范围又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之诉是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确认之诉的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三、确认之诉的条件范围

  1、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2)诉讼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两类,相应地,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积极适格)和被告适格(消极适格)。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3)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是解决何人可成为特定确认之诉诉讼或案件的当事人的标准问题,是否具备诉的利益的问题是解决特定确认之诉纠纷是否有诉讼保护必要性的问题。因而,它们的共同功能和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诉权要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济,法院也必须接受和保障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诉权要件,法院就拒绝提供司法救济,也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从而避免滥诉。

  (4)民事诉权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而将有必要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纳入诉讼视野。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关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确认之诉,关系到普遍意义上的确认事宜中哪些才能成为司法救济的特定对象,因而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2、确认利益。

  (1)在《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有提到“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具有表里一体之关系”,“有确认利益(诉的利益)的人即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即有确认利益,所以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是同一的”,这是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仅仅指出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不能因为二者相互之间存在联系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而认为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只需其中一项即可。

  (2)就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的确定而言,并不能仅仅列明只有“当事人适格”一项或仅仅只有“确认利益”一项。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从两者不同的内涵出发,发挥着对具体确认之诉纠纷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项似乎是不妥当的。

  (3)另外,存在着诉讼担当人的情形。所谓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资格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者诉求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诉讼担当中,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但提起诉讼的人,称为诉讼担当人。如果将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归一,则不能说明诉讼担当人不是实体权利利益所有人但却是适格当事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之诉是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是不能够进行调解的。确认之诉的范围存在于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之间。以上就是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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