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导读:
我们生活里有很多纠纷的产生,是围绕物权的,也就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如果被他人占有,可以根据物权法起诉他人,不过还有许多人对物权法一头雾水,我们可以了解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融洽和调和《民法典》物权编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遵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1、《宪法》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宪法这一精神。
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
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政府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说明了一个事务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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