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法律法规 > 物权法全文:第十一条

物权法全文:第十一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1 11:14:04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的延伸阅读:房屋共有人是什么?房屋共有人的含义: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的延伸阅读:房屋共有人是什么?
  房屋共有人的含义: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房屋共有人的权利:(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2)处分自己份额权。(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其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