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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被上诉人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05:35:36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被上诉人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来源:作者:日期:10-04-0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犁,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志丹路155号卢森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被上诉人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0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犁,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志丹路155号卢森堡阁1FB座,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二巷 13栋7-1.

  委托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593弄1号。

  法定代表人梁信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志强,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上海复星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泰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培庆,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住上海市虹梅路3201弄6号602室,户籍地上海市田林十一村17号402室。

  上诉人岳犁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业旅行社)、被上诉人上海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期旅行社)、被上诉人田培庆借贷纠纷 (原审法院的案由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二(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8日,岳犁向同业旅行社暂支现金人民币55,000元,岳犁在同业旅行社的付款凭单上作为受款人予以签收。同时,单据上注明有“代上海假期旅行社”字样,在付款用途一栏写明“暂支购车款现金”。

  原审法院另查:岳犁、陶冶、假期旅行社系同业旅行社股东,岳犁、陶冶均占20%股份,假期旅行社占60%股份。岳犁在同业旅行社任副总经理职务。

  原审法院又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信息摘要上注明,号牌号码为BB5699的佳美JTBE30K500灰色小汽车的所有人是田培庆。

  原审法院审理中,岳犁提供了1、2002年12月6日,假期旅行社致深圳广通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林伟的函一份,称“根据林伟先生的意见,本公司以总经理田培庆名义购买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牌号为沪B-B5699,购置费用共52万多元。林先生表示愿意支付有关购车款。鉴于此,我们希望林先生对此予以书面确认并尽快将购车款付给本公司,本公司承诺在收到有关款项后,将尽力协助林先生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2、2003年7月29日岳犁作为说明人出具的1份情况说明,称“兹证明丰田佳美 2.4,车牌号:沪B-B5699,是为上海假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由于该公司尚未成立,故转入假期旅行社名下,由于假期旅行社不能解决入户问题,故当时发票更改时任总经理田培庆名下。该车净车价合计:415,000元,购买该车的前述款项有本人经上海同业旅行总经理陶冶批准于2002年4月18日从上海同业旅游社暂支 55,000元代上海假期旅行社支付上述购车款,另有本人经上海同业旅行社财务总监冯建美批准于2002年4月19日从上海同业旅行社暂支17,550元代假期旅行社支付该车一年期的保险。购买车款其中有36万元系原本人与陶冶于2002年1-4月合作期间使用的上海新翔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帐户中支出的,该 36万元未划分本人及陶冶的权益!”,该份说明上证明人一栏有“田培庆”字样的签字;3、叶慧雯的证人证言,称其作为当时同业旅行社现金出纳将现金 55,000元交于岳犁,听岳犁说是用于买车,同业旅行社与假期旅行社现金上无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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