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转租房客搬走屋内物品

转租房客搬走屋内物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13:54:05 人浏览

导读:

将房屋出租给朱伦的袁敏,同意朱伦再次将房屋转租出去。尽管朱伦多次督促,袁敏却迟迟没有变更租赁协议,直至租赁合同期满,袁敏依然没有与新承租人杨锦签订协议。两个月后,袁敏至出租房例行察看时猛然发现出租房已是人去楼空。袁敏多方寻找,始终不见杨锦的踪影,便

  将房屋出租给朱伦的袁敏,同意朱伦再次将房屋转租出去。尽管朱伦多次督促,袁敏却迟迟没有变更租赁协议,直至租赁合同期满,袁敏依然没有与新承租人杨锦签订协议。两个月后,袁敏至出租房例行察看时猛然发现出租房已是人去楼空。袁敏多方寻找,始终不见杨锦的踪影,便将朱伦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并返还财产。日前,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袁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转租合同不签

  2007年12月,袁敏将房屋出租给朱伦,两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3300元;租赁期满,袁敏有权收回全部房屋;朱伦如需续租,应提前15天通知袁敏,由双方对租金、期限及其他具体事项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签约后,朱伦依约使用租赁房屋,并支付了租金和押金等。2008年6月左右,朱伦告知袁敏其将租赁房屋又转租给了杨锦,袁敏表示认可。

  此后,朱伦向袁敏付清了2008年8月底前的租金,并约定之后9个月的租金,由杨锦代朱伦分三次直接支付给袁敏,后杨锦按约履行了该付款义务。其间,朱伦多次向袁敏表示,希望能退出租赁关系,由袁敏与杨锦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袁敏以杨不同意为由,加以拒绝。2009年5月31日,朱伦与袁敏之间的合同到期,袁敏至租赁房屋,本欲向杨提出收回房屋,但后又同意杨延期使用2个月,并未收回房屋。2009年7月,发现杨已离开出租房,且房内原有的设施、物品亦被转移,袁敏与朱伦经多方找寻,始终不见杨锦踪影。为挽回损失,袁敏将朱伦告进了法院。

  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除当事人续订合同,或虽未续订合同,但因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又未提出异议,从而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外,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新的租赁合同。本案中,朱伦向袁敏承租房屋后,将房屋又转租他人,且其在合同履行期间曾多次向袁敏表示,要求退出租赁合同关系,只是因袁敏不同意而未能退出原合同关系,表明其实际已不愿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在原合同到期后,因次承租人要求继续使用,袁敏予以同意,此时,袁既未征询过朱伦意见,朱亦从未就继续使用房屋有过表示。因此,被告与原告间不存在新的租赁关系,朱伦的原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袁敏同意由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行为,亦可视为其事实上已从朱伦处收回了租赁物,也可视为朱伦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袁敏要求朱伦返还财产、支付租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