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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停车位应归业主所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02:21:21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回放业主何先生所在的小区由于地下停车位不足,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道路边、原有的绿化草地上划出了停车位供没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租用,每个车位收取...案例回放业主何先生所在的小区由于地下停车位不足,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的

  案例回放  业主何先生所在的小区由于地下停车位不足,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道路边、原有的绿化草地上划出了停车位供没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租用,每个车位收取...

  案例回放

  业主何先生所在的小区由于地下停车位不足,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道路边、原有的绿化草地上划出了停车位供没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租用,每个车位收取150元的租用费。何先生入住不够一年,商业广告也悄然进入了小区,无论小区公园、入户大堂,还是电梯都是广告。小区内的临停车位和广告收益都是收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代收的,然而,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向业主公开过这些收益的具体情况,收益的去向不明,引起了业主们的不满。今年年初,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把之前代收的车位和广告收益移交给业委会管理,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

  案例分析

  记者就该小区的情况咨询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郭律师认为小区内的临停车位和广告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郭律师表示,《物权法》规定很清楚,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健身娱乐场所、林地、草坪、电梯等,《物权法》规定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应该投入到业主共同财产中的维护养护中。因此,小区在公共道路划停车位,以及小区内商业广告取得的收益,也应纳入小区收支预算,物业公司只是代收。

  开发商或物业要对小区地面停车位进行处置,必须事先经2/3以上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当然,物业公司做了出面联系、管理等工作,也应酌情从中扣除必要的管理费作为报酬。

  (陈艳梅)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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