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导读:
在我国,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自然相关的土地分类管理也是大不一样的,而集体土地,这是属于一个村里的集体所共有性质的土地类型,因此其的主体与单一土地主体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相关问题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是乡(镇)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具体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即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农民集体。
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乡(镇)农民集体;
二是村农民集体;
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集体土地这一块,相信你也了解该如何认定主体了,只有确认了主体,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关的责任划分。好了以上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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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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