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
关于土地的问题,我相信也有很多人会存在疑惑,那么土地在财产分割这一方面应该如何划分呢?怎么划分才算共同共有呢,对于土地权是否个人的和共同共有的位置上会不会搞不清楚,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土地共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吧。
一、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
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份合法吗,怎样认定其法律效力
只要是合同,就涉及到双方或多方关系或权利义务。合同成就后应制作若干份交由当事人持有或存档备案,作为自我约束或维权的依据(证据)。只有一分合同,明显不当,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只要合同成就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一份合同在认定上,如果当事人没有分歧工异议,合同内容完整无瑕庇,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只有一张合同的情况一般是由多人共同达成(比如合伙协议)而签名的正本,这应明确保管人。同时也应制作若干副本交予成就合同的当事人才完整,否则也属于存在瑕庇。
三、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土地共同共有主要是看合同的是否双方当事人都有姓名签字,在进行划分的时候主要的还是看该土地的属性,按照法律的程序上,除了婚姻,直系血亲,可直接视为共同共有除外,还有就是合同书。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找到关于土地共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我们法律快车网站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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