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导读: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具体可以分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则和取得的情形。具体看下文:
一、所有权取得原则
1、遵法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依法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情形
5、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司法裁决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9、政府征收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0、继承遗赠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1、建造生产加工所有权的取得: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2、无处分权的善意取得:A、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B、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3、遗失物转让的一般取得:A、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C、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