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所有权 > 所有权的保留 > 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对抗效力

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对抗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8 15:52:29 人浏览

导读: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质权的有效成立需以质物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因此,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不具备设定质权的要件。因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亦有可能设定质权,其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而设定质权,其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质权的有效成立需以质物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因此,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不具备设定质权的要件。因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亦有可能设定质权,其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而设定质权,其质权的效力属待定状态,若出卖人予以追认或买方其后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质权有效,并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反之,则质权无效,不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则该质权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