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限制取水权
导读:
核心内容:为什么要限制取水权?我国人口多,水分布不均衡,严重超采地下水,从而引起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所以国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时候,要遵守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与取水权限制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而我国却是世界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我国人口多,人均占有水量少,水的分布也很不均衡,并且,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大规模经济开发双重因素的交织作用下,水资源情势还在发生新的不利变化。有统计数据表明,现在全国每年缺水约400亿立方米,其中全国城市年缺水量为60亿立方米。官方统计的655个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存在不同程度地缺水问题,其中又有110个城市严重缺水。农村还有2亿多人的饮水存在不安全隐患,农业因干旱受灾面积每年达到了2.3亿亩,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我国长期形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我国单方水GDP 产出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不少地方河流开发已经远远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十二五纲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改进我国过去的水资源管理,在水量、用水效率和水质三个方面实行管理历史上最严格的控制制度。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将其具体化为确立三条红线,即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以着力改变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使水资源要素在我国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中成为重要的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
上述三条红线对取水权都将形成严格约束:
第一,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上加以限制,这直接限制了取水不得过量;
第二,用水效率控制,要求限制用水,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做到厉行节约;
第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既要求限制取水(取水导致水流、水量、水位等变化,从而影响水资源的自身生态系统及自净化功能),也要求限制任意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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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贯彻这一方针,实施对取水权的限制首当其冲。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水权只是一种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如果在制度设置上不重视取水权的限制,将可能致使普通民事主体的取水权侵害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影响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损害全体人民及后代子孙所共同所有的水资源和长远利益。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02年修改《水法》时就强化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要求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此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并明确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水权理论和实践上多从开发、扩展、保护的角度关注水权,尚缺乏节约水资源、水权受限的理念和有效制度措施,因而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滥用水权现象比比皆是,很多人缺乏对水珍贵性的认识,随意取水用水、生产与生活取水用水浪费现象惊人,因此,要切实贯彻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禁止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其重要环节是加强对取用水的必要限制。
从我国现有取水权限制的法律现状来看,《民法通则》、《物权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等在取水权约束上均有规定,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因过去强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取用限制的紧迫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在许多限制环节上没能切实、有效地贯彻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基本国策,现有的一些制度措施仍不完善也不够严格,因而还不足以制止滥取用水、浪费和损害水资源等现象,这都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以下主要就遵循“勤俭节约”的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完善取水权获得的证件制度、改进取水权行使效力规则以及强化环境权对取水权的约束等方面提出一些思考。
二、取水权限制与遵守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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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遵守公序良俗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我国的民事立法因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就没有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而以“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代称“: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它坚持私法自治,也就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要受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违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愿塑造法律关系,然而这种法律上的自由,必须在法律及普遍承认的秩序原则和风俗规范架构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取水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而在节约水资源上,理论界尚没有提出民事活动遵守何种公序良俗对取水权有特殊针对性。笔者认为,在这方面,要特别突出遵守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勤俭节约是我国人民的善良风俗之一,与取水权有关的民事活动,都应当受勤俭节约这一善良风俗的规范。为此必须做到:
第一,节约取水。节约取水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取水权时,应当有节约意识和节约习惯,实施自我约束,取水限于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所必须之水,不应当超出所需之水的限度。即使在法律许可的取水限度之内,也不能形成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作风,不能将水额度用足用尽而不顾是否属于必须之用。
第二,节约用水。取水是为了用,用水更需要节约,要自觉养成勤俭办事的作风,树立惜水意识。节约用水的方法主要包括:加强水的重复利用、减少水流转过程中的损耗、在农业灌溉上运用节约的灌溉方式和技术、在工业上加强循环用水和废水回收处理再利用、在城市生活用水上杜绝奢华性用水、在不同用途上应使用不同品质的水,在日常生活上采取各种节水方式和措施用水等,尽量做到节省每一滴水。
第三,在取水权的相互交往民事活动中推崇节水理念。如在处理涉及多水权人取水用水关系或者相邻关系时,各方都能从节约水资源的立场出发相互谅解、合理处置。在水交易的民事活动中,不得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不顾水资源的浪费达成交易。总之,取水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勤俭节约的善良风俗,促进对宝贵水资源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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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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