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讨要“居住权”
导读:
年仅14岁的少女小希(化名),在生父去世后,面临被继母赶出家门的境地。走投无路的小希将继母诉至宣武法院,索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居住权”。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小希享有居住权。据悉,这是近年来法院支持“居住权”的首个判例。
年仅14岁的小希,可谓是生而不幸,她是生父邓某和生母戴某的未婚生女。母亲生她时既吸毒又患有肝炎,在她才1岁时,生母就离家出走。不久,生父把她抛给了姑姑,自己在丰台区另购房屋组建家室,只在宣武区给她们承租了一间狭小的平房。2003年,生父去世,继母唐某想承租该房,要把小希和她姑姑赶出家门。走投无路的姑侄俩只好以小希的名义起诉唐某,索要“居住权”。
庭审时,唐某指称小希并非邓某的亲生女儿,实际上是她姑姑的女儿。一些老街坊出庭作证,证明小希确是邓某和戴某所生。但由于无法作亲子鉴定,小希的身世成了谜。
最终,法院认定小希系邓某的非婚生女,而“居住权”是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小希享有居住权。
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小希终于可以安心地回家“居住”了。
律师说法:“居住权”是一种物权
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律师表示,“居住权”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中一种是由于婚姻、家庭或者劳动关系形成的使用别人房子的状态,例如妻子住在丈夫的房子里、儿女住在父母的房子里,保姆住在雇主的房子里。
另外一种“居住权”就是物权,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这样,保姆就占有了房子这个物品。“这种‘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长期的。”蔡律师说,一旦形成这种“居住权”,无论房屋的所有权人怎么变更,都没有权利在居住时限里赶走居住人。他认为,设立“居住权”,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或由所有权人指定,约定居住年限等内容,再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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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曾建议《物权法》设“居住权”制度
去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参加学术论坛时曾提出,建议在《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以此解决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他指出,一旦“居住权”制度建立,那些住房困难的群体,与房屋所有人没有遗赠、继承关系,也可因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在其房屋居住。他认为,“居住权”既能为有意愿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所有人提供保障,又体现了对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据了解,考虑到“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RJ210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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