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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有无居住权之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8:20:57 人浏览

导读:

空挂户口的,不能认为是有居住权,相反没有户口的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应具有居住权。举个例子,可能长了点。家住某地的A老伯与老伴均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A老伯。由于儿、孙们在外均有住房,故长期以来两位老人单独居住,自己料理生活

  空挂户口的,不能认为是有居住权,相反没有户口的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应具有居住权。

  举个例子,可能长了点。

  家住某地的A老伯与老伴均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A老伯。由于儿、孙们在外均有住房,故长期以来两位老人单独居住,自己料理生活。但是老人的住房内从1991年至2001年先后有儿子、孙子、孙女等5人的户口因种种原因分别迁入,5个人均不实际居住,系在老人住处的“空挂户口”。

  如今,老人日趋衰老,身体状况不好,经济十分拮据,儿孙们近期又在为老人住房今后的归属产生矛盾,使老人不得不考虑要在生前对房屋作出处理。老人希望将承租房买下成为产权房,一方面为了解决目前的家庭矛盾,另一方面是为自己能安度晚年。老人感到生活已难以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承租房成为产权房后可出租或出售,老人或与某一子女居住,或住养老院,将获得的租金或房款用来贴补养老、治病等生活费用的不足。然而,当老人去办理使用权转为产权房的公房出售手续时,却遭到了房管部门的拒绝,原因是需要在房屋内有户口的人都签字表示同意才能办理,而“空挂户口”的儿孙因家庭内部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获得司法救济。为此,老人委托律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5名“空挂户口”的儿孙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的规定,确认5名“空挂户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对原告处房屋没有居住权,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5名被告将各自户口从原告处迁往各自住所。但遗憾的是,法院以“户口迁移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时法院给予了诉讼指导,要求老人向当地派出所书面提出强制迁移户口的申请,如果派出所不处理,可以对当地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再根据法院判决,履行“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

  对于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认为是有违人民法院的职责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于法院。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其行使的是户口管理权,而“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是应当通过审判,确认被申请迁移户口的人依法应当将户口迁出而拒不迁出的行为已构成对房屋权利人的侵权,才可取得在执行中对侵权行为人实施“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而公安机关没有审判权,要求公安机关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实施“强制迁移户口”的行为,显然为难了公安机关;如果让公安机关来判断是否应当“强迁户口”,那么公安机关就行使了审判权,系越权行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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