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物权效力
导读:
原房屋中居住人的居住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买受人?
某甲拥有一套售后公房的产权,由某甲和其儿子乙居住。后某乙与某丙结婚,在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某丙也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某乙不幸去世,某甲因与某丙有矛盾,起诉要求某丙迁出;法院基于某丙在本市他处无住房,且已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以及与某甲特殊的身份关系等原因,判定某丙享有居住权,驳回了某甲的诉讼请求。后某甲又在本市他处购买房屋提供给某丙居住,起诉要求某丙迁出,法院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后某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某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丁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要求某丙迁出,此时,某丙的居住权是否可对抗某丁的房屋所有权?
释解:该种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2003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居住权”、“通行权”可登记公示。因此,如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居住权人可将居住权进行登记备案,如此则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何人手中,居住权人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如未经登记备案的居住权则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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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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