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在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在于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是一定要按照,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成立的,这样才能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才能够取得相关的法律资格。那么今天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宣中民一终字第00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泾县琴溪镇琴溪村董冲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琴溪村。 负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
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农村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由于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合法流转或者被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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