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用益物权纠纷 > 海域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反思

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反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7:34: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如何对待海域使用权制度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存废问题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不容回避的课题。下面由法律快车物权法为您详细介绍。(一)海域使用权与物权的目的及功能一部良法确立的用益物权,都应有其特定的目的及功能。例如

  核心内容: 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如何对待海域使用权制度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存废问题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不容回避的课题。下面由法律快车物权法为您详细介绍。

  (一)海域使用权与物权的目的及功能

  一部良法确立的用益物权,都应有其特定的目的及功能。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使用权人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物的所有权不被土地所有权吸收,而是归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承包人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林牧渔经营,其收获不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而是属于承包人;典权的目的及功能,从典权人的角度观察,是较长期地使用典物并获得利益,以至于最后取得典物的所有权;采矿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在特定的矿区采掘矿产资源并取得矿产品;养殖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利用特定水域 从事养殖业,并享有该水域里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阻止水域所有权人享有此权;捕捞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在特定渔场捕捞作业,取得渔获物的所有权,使海域所有权不追及至该物之上。

  海域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何在?如果承认法律设置的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当合理,那么,海域使用权只有单纯地占有、使用海域,而无其他目的及功能。因为如果目的及功能是捕捞水生动物,那么捕捞权非常合适;如果目的及功能是养殖水生动植物,那么养殖权十分胜任,某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此目的及功能;如果是探矿或采矿,那是矿业权的目的及功能;如果是用于航行,那是航运水权的目的及功能;如果是用于流放竹木,那是流放水权的目的及功能;如果 是利用水道排放污水,那是排污权的目的及功能。如此,海域使用权存在的实质正当性 就存在疑问:其一,设置海域使用权难道只是为了收取费用?其二,人为地造成了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竞合,效力冲突,徒增成本。

  或许有人会说,以海域使用权取代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不就使海域使用权有用武之地了吗?笔者认为,就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来说,一是概念本身就能反映出权利的目的及功能,二是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形成在先,相应的法律也早已颁行,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尚无相应的管理权限,也不精通相应的业务,所以,没有理由以海域使用权取代它们。尤其是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我国改革重大成果的结晶,又有法律依据,农民和管理者对它情有独钟,更没有理由被海域使用权所置换。

  总之,海域使用权本身没有独立的目的与功能,既有的权利,如渔业权、矿业权、水 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自拥有其目的及功能,完全能够 满足权利人的需要,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海域使用权的存在价值。只要不否认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正当性,海域使用权的存在就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是有害的。

  (二)海域使用权与物权的排他性

  依据物权法原理,不相容的物权不得并存于同一个客体之上。海域使用权、矿业权、 渔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相对于同一个客体,它们应当属于不相容的物权,是不应当并存于同一海域的。可是,在我国现行法上,它们恰恰可以并存于同一海域,违反了物权的排他性,在实务上酿成了社会问题。

  反驳者或许说,并非所有的物权都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宗土地上不但可以设置内容不同的地役权,而且可以设置若干内容相同的地役权,没有显现出排他性。对海域使用权不可以比照地役权处理吗?笔者认为,内容相同的地役权若不同时行使,它们相安无事,似乎看不出排他性,但若同时行使,则仍然存在着效力冲突问题,需要确定每个地役权的优先顺序。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地役权具有排他性。

  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可否比照若干内容相同的地役权之间的关系处理?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行,因为 海域使用权依其特性本应永远具有排他性,一定会同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相排斥。严格地按照物权法原理处理,如果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首先设立,海域使用权就不得存在;如果海域使用权首先设立,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本不应产生。但实际情况则不如此简单,因从事养殖必须经过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特许,所以养殖权仍须产生;矿业权与之类似,也须产生;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取代海域使用权(第32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以海域使用权为客体(第22条)。

  至于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几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之间的关系 ,在捕捞权不行使时,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并存于同一渔场问题不大,但在捕捞权实际行使时,二权依然相冲突,需要抑制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使捕捞权的效力强于海域使用权。

  一句话,只要不否认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海域使用权的存在便没有积极的意义,只有负面的影响。

  (三)类比著作权、专利权、股权,看海域使用权并存的不必要

  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类特殊的权利,实际上吸收了民法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说是民法 所有权在新领域的变种、转化形态,其功能全面,在外形上排斥了民法所有权、民法用 益物权与其同时并存。著作权、专利权、股权为其典型。

  著作权模仿民法所有权而生,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功能,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为适合精神创作领域的特殊需要,更有所有权不具备的特质,如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换言之,它自身完全可以解决创作人对其作品的关系问题,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无需民法上的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参加进来。专利权与之类似,不再赘述。

  股权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分解、转化而成的权利,含有权利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无需民法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助。[page]

  渔业权既含有权利人作用于水生动植物的关系,又含有权利人利用特定海域的内容。渔业权自身就既能使渔业权人保持其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或者享有其捕捞上来 的渔获物的所有权,又可以利用作为养殖场或渔场的特定海域,渔业权人无需海域使用权来作为他利用该海域的根据。它们之于特定的海域及其中的水生动植物,就相当于著 作权之于作品、专利权之于发明、股权之于股份。如果说,著作权、专利权、股权本身 完全解决问题,无需民法上的所有权再加进来,那么,渔业权同样胜任工作,无需海域 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与其叠加于同一特定的海域。

  在这方面,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渔业权相同,凭自己之力完全胜任工作,同样无需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参加进来。

  在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连海域使用管理法自己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取代海域使用权(第32条),表明海域使用权的使命只是为了迎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类似于物权取得权,存在的时间较短。其实,这个使命完全可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己完成,即,从一开始就赋予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据此填海,据此对填海形成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据此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这样的制度设计较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继产生的设计,经济合理。

  在与海域使用权的关系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结论是: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需要海域使用权。

  (四)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海域使用权存在的无用性

  由于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身完全能使权利人达到目的,实现其利益,无需海域使用权来作为他利用该海域的据,所以,设置海域使用权,让上述权利人再取得一个海域使用权,如果是无偿的,则多此一举,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要收费,就意味着找个借口向权利人索要钱财,不符合中央强调 并实行的减轻农民(渔民)负担的政策。此其一。其二,设置他物权,就是对所有权上设 置限制和负担,妨碍所有权自由,影响物的利用。在已经实行养殖证、捕捞 许可证的制度,设置有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背景下,再设置海域使用权,就是加重了对海域所有权的限制和负担,且重复而无必要,显然不利于物尽其用。

  (五)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一

  为改变用海无序的局面,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才会秩序井然。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寻求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用海的根据,单凭国家对海域享有所有权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降至海域 使用权这种他物权的层面;如果从行政权力的层面寻觅一个统一部门统一协调用海的权限依据,那么国务院一个授权就足以解决问题,用不着通过设置财产权这种迂回曲折的路径。

  (六)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二

  海域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海域享有所有权,渔民等用海人使用海域,必需支付权利金。不设置海域使用权,如何收取海域使用金?笔者认为:

  其一,如果国家收取权利金是必要且正当的话,完全可以基于探矿人取得了探矿权、采矿权人取得了采矿权、渔民取得了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的事实,来收取权利金,没有必要新创一个海域使用权来作为收取权利金的对价。

  其二,对于渔民而言,收取权利金是否必要且适宜?笔者认为,向渔民收取这些权利金,的确增加了负担,这与中央逐年减轻最终取消农业税的改革方向是逆向的,尤其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通过拍卖的方式,海域使用权被出价高者取得,祖祖辈辈在沿海以捕鱼 、养鱼为生的渔民却因财力有限而失去谋生和就业的手段,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七)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三

  海域是蓝色的国土,陆地上存在着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相当于陆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创设海域使用权是非常科学的。

  笔者认为,如果此处所谓土地使用权是广义上的,则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如此,开发商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有权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建造并 保有房屋的依据;农民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便可以在基地上建造住房,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建造并保有住房的根据;农民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以从事农林牧渔,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从事农林牧渔并保有其收益的依据。把它类比到海上,便是只要用海人取得海域使用权便足够了,无需再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等。

  如果此处所谓土地使用权是狭义的,则它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是,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完全可以在基地上建造商品房等,此外无需再取得另外一种物权作为建造房屋等的根据。而事实相反,渔民既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又需要取得养殖证或捕捞 许可证;探矿人既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又需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人既必须取得海域 使用权,又需要取得采矿权。非常不经济。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证/捕捞许可证……,三层结构,类比到陆地,就相当于在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中间再创设一种物权。

更多物权法律知识尽在海[page]域使用权相关的法律问题,请进入法律快车咨询,我们尽力帮您解决问题!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