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写入物权法(草案)
导读:
作者:钱秀丽 发布时间:2007.03.12
3月8日上午9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随后,全国人大代表将审议草案,并在闭幕会上进行表决。草案对海域物权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草案在“所有权”一编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在“用益物权”一编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是海洋大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内水和领海海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海域作为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土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2001年10月,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五年来,《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成效显著。国家海洋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39395本,确权海域面积112万公顷,其中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数量34093本,确权海域面积93.4万公顷,分别占全部发证数量和确权面积的86%和83%。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用海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草案在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将海域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使海域物权制度在《物权法》这一民事基本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和巩固。同时,这一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体现了国家对海洋地位和价值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创新,无疑将使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时代特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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