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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有无应有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应当如何区分?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5:04:48 人浏览

导读:

按份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显著份额,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就可以自由处分,而共同共有的份额,不得自由处分。共同共有期间的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到共有关
  按份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显著份额,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就可以自由处分,而共同共有的份额,不得自由处分。共同共有期间的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才能显现作用。比如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自由处分。在散伙时,潜在的份额起作用。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如此。
  共同共有有无应有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应当如何区分?的延伸内容:湖南津市新婚姻法第一案:房产父母出资仍按份共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透露,在常德津市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中,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该房屋原系杨某与李某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判决该不动产依出资份额属按份共有,该财产应依份额予以分割。
  据了解,在这起津市法院适用新婚姻法解释判决第一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因位于津市市某小区房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争执不下。庭审中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结婚登记前三天,由李某出面购买了位于津市市某小区房屋,37800元首付款中杨某父亲出资8000元,李某母亲出资30000元。婚后原、被告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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