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导读:
核心内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是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快车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供大家参考。
【案例回放】
刘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刘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2006年10月6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7年2月1日房产登记部门颁发了《房地产权证》,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08年10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夫妻共有财产存在分歧。刘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王女士结婚之前购买的,且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王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该房子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登记后取得的。
【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归刘先生。刘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即取得了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及产权过户的权益在先,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只能在后,产权证只是物权的凭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属夫妻共有财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该房屋虽然是婚前刘先生购买,但申请登记和取得房产权证是在婚后。
【法律解析】
第一种意见中,刘先生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这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不是结果,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所有权的转移。刘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取得了房屋的实物,所产生的结果是债权,即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由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即标的物登记后才能生效。因此刘先生婚前取得的房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刘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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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门机构掌管的专门的簿册上。其目的在于管理地籍,确定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本案中,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是刘先生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并非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后取得了房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表明刘先生与王女士婚后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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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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