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在生活中如果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想到用抵押来筹集资金。但是抵押也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在抵押中也是有期限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就会有其他的措施来对待抵押物了。那么,土地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土地抵押期限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抵押期限,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
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
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
我们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
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抵押期限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期限。土地抵押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五、超过抵押期限时,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灭失。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土地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同时进行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当参照主合同期限以及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等等。如果自身还有比较困惑的地方,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曹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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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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