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人的9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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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典权制度作为传统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不同于所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用益物权等同。
7、重建修缮权:典权存在期间,非因典权人过错致使典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典权人有权对典物进行重新修缮。但除非出典人同意,尽得在灭失范围内进行,否则即应认定为为添附,典权人显然无此项权利。当然,回赎之时,典权人可就修缮费用向出典人求偿。
8、费用求偿权:典物回赎之时,典权人可向出典人求偿必要费用、有益费用、重建修缮费用。
9、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权利:定有期限的典权,期限届满,经回赎期仍不回赎,或为定有期限的典权,经一定期限后仍不回典,典权人依法自动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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