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有什么不同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熟悉的是动产抵押,但是对动产质权却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动产质权?什么是动产抵押?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有什么不同?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行使。动产质权通常由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也可根据遗嘱由遗执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质物交给债权人。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出卖质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在占有质物期间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物或赔偿损失。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应妥善保管质物,在债权消灭时,应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
二、什么是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常见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国另有各自的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用具抵押、日本有农用动产抵押等。
三、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有什么不同?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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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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