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管辖
导读:
对于不动产,我们一般常指的就是房屋,那么如果有人对房屋这一财产进行了损害,那么久就需要要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双方对于损害需要赔偿的金额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就会涉及到诉讼问题,那么该案应由什么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不动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管辖。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如果侵占人在占有期间使物的状况恶化、消灭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返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一下权利人也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不动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管辖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不动产受到了损害,所涉及的金额也是比较大的,因为它的自身价值就很高,对于赔偿的方式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比如修复或是折算成金钱等等。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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