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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2 10:04:57 人浏览

导读:

鱼、虾、蟹的生长是有自然周期的,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我们国家严格的管理水产捕捞活动,一般都会规定禁渔期,如果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是要依法处刑罚的,那么非法捕捞量刑标准有何规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鱼、虾、蟹的生长是有自然周期的,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我们国家严格的管理水产捕捞活动,一般都会规定禁渔期,如果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是要依法处刑罚的,那么非法捕捞量刑标准有何规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捕捞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有何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六)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

  (七)外国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场所按具体水域核定,跨行政区域的按该水域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范围进行核定。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

  第二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在B类渔区捕捞作业的,应当申请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非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的凭据。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第三十三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二)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

  (三)不再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可以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非法捕捞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要注意的是,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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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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