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设定抵押
导读:
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1.法律快车提醒,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2.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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