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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善意取得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3-03 10:59:36 人浏览

导读:

抵押善意取得要件是有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已正式进行了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抵押善意取得

  一、抵押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三、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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