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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28 09:47:59 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成立需要的条件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等。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体现在权利的实现不同、设立的条件不同等方面。

  一、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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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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