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留置权 >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吗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23 08:31:07 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但前提条件是同一财产设立抵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实现不同、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等方面。

  一、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