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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留置权的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23 07:44:51 人浏览

导读:

正确行使留置权的方法是留置财产后需要约定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变卖留置财产。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设立的条件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等方面。

  一、正确行使留置权的方法

  正确行使留置权的方法如下: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

  4.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从而在该财产上取得了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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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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