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导读: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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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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