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导读:
用益物权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臼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所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和恒久性不同、独立性不同。
1.对象不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
2.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所谓的用益物权,主要的具体特征,就是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客体的限制性,指的是一种并不是所有人对于他人的物体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等这些权利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有:(1)国家所有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