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用益物权纠纷 > 地役权 > 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呢?

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04 11:34:38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的属性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高土地利用的便利,地役权主要体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上面。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权利性质不同、范围不同等方面。

  一、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呢?

  地役权的属性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法律快车提醒您,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实施的权利;

  3.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

  4.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