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导读: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是在不动产物权中体现为登记,在动产物权中体现为交付。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物权公示原则是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这是公示原则的例外情况。比如甲乙买卖房屋,必须办理过户登记;甲乙离婚,房屋判决归甲,就不需要过户。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1.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2.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3.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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