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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发生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20 11:17:18 人浏览

导读: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如果未经过登记的情况下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关系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合同效力,而物权变动的结果是物权效力。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也就是说,以动产为抵押的,如果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便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那个效果,即抵押权成立。

  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于权利质,如果法律要求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三、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法律快车提醒您,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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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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