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法律法规 > 提存物保管期限

提存物保管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20 09:51:52 人浏览

导读:

提存物保管期限为六个月的时间,对于不适于长期保管的物品、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百分之五的物品是可以进行保管的。提存物的损失由债权人进行承担的。

  一、提存物保管期限

  提存物保管期限是六个月。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二、提存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提存物的损失一般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则由该提存机关承担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就其承担的债务进行提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负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