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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13 09:38:55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是出现了无权擅抵的行为、多债一抵的行为、一物多抵的行为和共产私抵的行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担保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和担保的机制不同。

  一、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下:

  1."无权擅抵"行为。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

  2."共产私抵"行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

  3."一物多抵"行为。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

  4."多债一抵"行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二、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担保标的不同,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三、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法律快车提醒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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