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如何处理
导读:
地下埋藏物的处理方式是:
1.捡到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必须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这是法定义务。
2.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劳酬的手段。但如果失主曾公开悬赏寻物,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
4.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他人的,失主可以选择:要么要求拾得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占有遗失物的他人要求返还。
5.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遗失物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埋藏物一般为动产,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埋藏物和遗失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也不归属拾得人所有。
埋藏物算天然孳息。通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律快车提醒您,但当提供资金或劳务的人与孳息分离时就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不一致时,主要有两种作法,即原物主义和产生主义。前者指天然孳息所有权属于分离时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后者指天然孳息归孳息产生中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资金或劳务的人。各国多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以原物主义为原则,以产生主义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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