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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02 12:40:19 人浏览

导读:

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一、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物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

  抵押期间抵押物产生孳息的,债务人违约或者不履行债务时,孳息是归抵押权人所有的,而质押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但合同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抵押物消灭抵押权还在吗

  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

  2.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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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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