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质押是什么意思
导读:
不动产权证质押的意思是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变卖不动产并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的物权。
依照质权的客体不同为标准,质权可以区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三种类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质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让与的动产性质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我国现行立法仅承认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台湾地区亦同。而法国、日本民法则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外,还承认不动产质权。由于不动产质权的设定需要移转不动产的占有,已经导致其在当今日本几乎没有得到利用,而且随着抵押权担保的普及和运用,其适用范围更进一步缩小。
1.不动产不可以质押。因为法律规定能质押的只有动产和除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不动产不包括其中。
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不动产权证书的作用有:
1.通过不动产权证书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2.通过不动产权证书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3.通过不动产权证书公示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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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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