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的义务与权利
导读:
出租方的义务与权利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瑕疵耽误义务,其权利包括收取租金权利、按照规定收回房屋权利等。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包括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等。
出租方的义务与权利如下:
1.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鉴于物的瑕疵担保在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认定,我们只对权利瑕疵担保作扼要分析。
2.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出租方违约,其赔偿方式为:直接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法律快车提醒您,若合同中没有具体写明违约的赔偿方式,则能就造成的损失与出租方协商赔偿或者请求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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