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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11 07:35:59 人浏览

导读:

动产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动产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动产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动产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一、动产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

  动产取得的几种特殊方式如下: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拾得遗失物

  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先占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二、动产包括哪些

  动产包括以下这些: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动产物权需要登记吗

  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起就开始发生效力。法律快车提醒您,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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