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有什么区别
导读:
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区别有担保责任的形式不同、期限的优先级不同、法规所界定的有效期限不同。抵押期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还不形式法院不会给予保护。
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有以下区别:
1.担保责任的形式不同。
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而抵押权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期限的优先级不同。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3.法规所界定的有效期限不同。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抵押期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
1.普通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
3.最长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不受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6.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抵押担保的期限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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