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抵押权和质权有哪些区别
导读: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指代范围、特征以及目的方面不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两者的标的物、方式、担保项目、登记手续以及损坏承担人不同。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代范围不同
(1)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2.特征不同
(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3.目的不同
(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抵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但是并不局限于不动产,而质权的抵押物主要有:动产、权利等,也就是说股票、票据等拥有价值的证券都是可以被设定为质权的抵押物。
2.方式不同
法律快车提示,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抵押物所有权并不会被转移,仍然是归原所有权人所拥有。而质权则是相反的,因为质权的抵押物所有权必须要转移,也就是说出质人必须把所有权转移到质权人的名下。
3.担保项目不同
抵押权的担保项目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金、主债权、主债权相关利息等等,而质权的担保项目不仅包括了抵押权的担保项目,而且还包括了质权的标的物的保管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
5.损坏承担人不同
当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现损坏的时候,或者是抵押物的价值降低的时候,一般都是由抵押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当质权的抵押物出现损坏的时候,或者是抵押物的价值降低的时候,一般都是由质权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如果是不动产一类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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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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