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的条件
导读: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观念交付中包含了抑制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的条件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所交付的标的物基本符合质量要求,经过简单的修理或调换即可实现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买受人收货后没有提出拒收或解除合同,而是就质论价要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则标的物风险应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转移至买受人。
标的物指示交付的意思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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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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