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导读:
物权的效力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有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排除妨害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的效力有:
1.物权的支配效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物权的优先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法律快车提醒您,物权的优先力是物权排他力的效力延伸。虽然物权的排他力解决了物权成立之时的权利冲突,不允许在同一物上成立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并没有解决在同一物上成立了内容不相抵触的多个权利间利益实现的冲突问题。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公示公信主义决定的。交付与登记分别为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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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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