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 > 物权概述 > 法定的物权种类以及效力有哪些

法定的物权种类以及效力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26 15:38:00 人浏览

导读:

法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这四种,但是不同国家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会有所差异。物权的效力有物权的优先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这两种。

  法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这四种,但是不同国家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会有所差异。物权的效力有物权的优先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这两种。

  一、法定的物权种类

  法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1.物权的种类法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例如,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物权的内容法定、对世权。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担保物权,抵押权,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

  3.物权的效力法定,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使用、优先及追及效力。请采纳为满意回答,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这一约定。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谢谢,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2.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法律快车提示,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