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可以转让吗
导读:
最高额质权的含义是指为了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在约定期间内所产生的的多笔债务提供质押财产,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与动产质权相比,最高额质权有自己的特征;但就根本属性而言,其仍属于质权,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所以最高额质权不可以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为发生一定事由而归于特定,或者最高额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现象。一般而言,最高额质权因以下五种原因的发生而确定:
1.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在设定最高额质权担保时约定有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的,表明当事人有事先安排最高额质权确定的意思,其意思应当受到尊重。故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2.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有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的。设定最高额质权的质押合同未约定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可以意思表示请求确定最高额质权。
3.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不再发生的。不论原因如何,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有不再发生的可能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4.质权人行使质权或者质押标的被查封的。最高额质权人因为法定的事由而行使质权的,或者最高额质权的标的因为其他担保权人或债权人行使权利而请求法院扣押的,最高额质权应当予以确定,以便利最高额质权人实现其担保利益。
5.债务人或者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负担的所有债务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予以算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存在行使最高额质权的基础;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质权担保的标的物)应当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而质权人的权利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亦有行使的必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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