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导读: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包括普通诉讼程序、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三种。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需要准备好申请书,明确申请人与管辖法院,了解法院的执行程序。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包括: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如下:
1.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2.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3.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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